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规章制度
目 录
一、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
二、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四、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理事会制度
五、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六、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财务制度
七、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信息公开制度
九、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活动管理办法
十、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十一、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学术自律制度
十二、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奖补经费管理办法
十三、以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职务身份参加活动的规定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英文译名China Union of Anthropological and Ethnological Sciences(缩写为CUA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人类学、民族学研究的相关机构、学术团体、个人,以及民族工作等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民族研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重要智力支撑。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民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人类学与民族学学科和跨学科、多领域研究,组织相关的学术会议,编辑出版相关的学术成果;
(二)与国外有关机构和人士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及相关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组织召开相关领域的国际会议;
(三)向有关领导机关、政府部门反映社情民意,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课题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为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民族文化的研究,开展国内、国际的文化交流活动,开展民族民间文化的展示和传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愿为其实现作出努力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本会设终身会员。因年龄原因退出本会职务,在人类学民族学学界有崇高学术威望的知名学者,经理事会决定,作为本会终身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志于从事人类学与民族学的研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凭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课题研究任务和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凭证。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报国家民委审查批准同意后,可以推迟或提前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研究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民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民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重要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筹措管理研究会经费。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党支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活动等均受党组织监督、接受党组织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国内外的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政策。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民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国家民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民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民委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民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0日第3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对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激发专业委员会活力,推动专业委员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研究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执行研究会章程。
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组建
第三条 研究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按人类学民族学学科领域的划分和学术研究的需要组建的学术性组织,是研究会的分支机构,也是研究会的组织基础,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研究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五条 组建专业委员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交叉重复;
(二)已拥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并具有本专业领域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研究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骨干力量;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专业委员会必须有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热心支持研究会工作、能承担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并能为专业委员会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六条 组建专业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
(一)填写《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审批表》,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研究会秘书处;
(二)秘书处受理《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审批表》后,经审查核实,提交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表决;
(三)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长批准;
(四)自研究会会长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申报单位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视为放弃成立专业委员会资格;
(五)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的任期为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报研究会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人数结合本专业委员会实际情况确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l名、副主任若干名(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在专业委员会担任领导职务时,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得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的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由当届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组织筹备,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名册须报研究会批准。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当届理事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新一届理事会移交,并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业务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在研究会的组织和协调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与研究会之间,专业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要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为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研究会确定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工作;研究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动态、趋向,并组织研讨;按照研究会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共同促进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的建设和发展。
专业委员会要联系本学科的实际,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教育工作,编辑出版书刊和杂志,定期向研究会提供关于本学科的发展及学术活动信息。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关注国家民族工作的现实问题,积极向民族工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自行发展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受研究会委托,可推荐并协助发展研究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研究会主办的中国人类学民族学年会、中国人类学民族学学科负责人联席会议和中国人类学民族学中青年学者高级研修班,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上述活动,并按要求提交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研究会主办的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并提交本专业委员会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认真完成好研究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开展与本专业无关的活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制作公章。确因工作需要,经依托单位批准,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专业委员会可以按有关规定、严格按有关程序制作公章。
专业委员会的公章必须是规范全称: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XXX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公章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公章,在使用公章时不得违反民政部、国家民委的有关规定及研究会章程的有关精神。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民委、民政部及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研究会对所属专业委员会直接领导并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自觉遵守研究会章程和研究会的其他制度和规定。
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在研究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举办活动,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提前3个月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或审批。秘书处根据活动性质,决定是否报业务指导单位或国家民委批准。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涉外工作,由研究会统一领导,专业委员会不能加入国际组织,确需加入的须报研究会按有关程序办理。
专业委员会举办涉外活动须经依托单位同意后,经研究会秘书处报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网站须与研究会网站进行链接。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活动、印制文件、制作会议背板等,应统一印制研究会的全称和会徽。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会议论文集等,须及时报送研究会秘书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依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秘书处有权检查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状况,专业委员会每年应主动向秘书处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各专业委员会自筹,可包括课题费、依托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咨询服务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是境内的合法收入,不得接收境外的直接或间接资助。
专业委员会不得有盈利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七章 处罚与退出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秘书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要求其停止开展活动;停止开展活动的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停止开展活动期满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可重新开展活动:
(一)违反《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中国人类学民族学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未向秘书处报备擅自开展活动的;
(三)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
(四)违规使用公章的;
(五)拒不配合秘书处工作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秘书处有权要求其停止开展活动,并提请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撤销其专业委员会资格:
(一)有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因自身管理原因,导致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中国人类学民族学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连续三年不开展活动的;
(五)被约谈、通报批评、停止开展活动累计三次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9年9月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
(四)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要按《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次数按时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1届,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报国家民委审查批准同意后,可以推迟或提前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9年8月16日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置;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十八条第三、四、七项的职权。
(十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行使上述第六、七、九项职权。
第五条 本会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上述第四条第一、四、五、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或分歧严重时,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或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八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
理事会决议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三条 本会1/4以上的会员或1/3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会领导机构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组织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动议须得到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9年8月16日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稳步推进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意识形态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研究会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研究会秘书处是研究会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开展活动前(包括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首先审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存在意识形态风险,一票否决。
第二条 研究会成立意识形态工作小组,由业务指导单位主要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秘书处主要成员组成。工作小组每季度专门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
第三条 研究会年度工作报告中要认真总结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工作小组要及时向理事会和各分支机构通报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把方向、打招呼、划底线、守阵地、防侵蚀工作。
第五条 工作小组对各分支机构在意识形态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处置,避免问题扩大化。
第六条 研究会要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日常教育和管控。按照中宣部和国家民委的要求,结合研究会实际和工作特点适时开展工作。在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警示提醒等工作,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第七条 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加强对网站、微信群等媒体平台的管理。
第八条 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所有在研究会官网、微信工作群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
第九条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各类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等重点阵地的管控,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和平台。
第十条 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督查,由秘书处牵头,对各分支机构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督查,督查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书面报告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将结果纳入分支机构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做好接受秘书处考核督查工作,按照当年的考核督查要求认真做好工作准备。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因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开展活动,直至撤销。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20年9月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财务管理,促进研究会健康发展,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管理、使用资金,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做到收支平衡、财务独立;(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记账、报账、结算要及时、准确、完整,编制财务预决算;(三)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研究会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四)维护研究会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 研究会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研究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法定代表人对其任期内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业务收入包括:(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二)国内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等。研究会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境外捐赠或资助;(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研究会的经费资助及购买服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研究会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研究会收入的原则及要求:(一)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社团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三)研究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
第八条 会费收取。收取会费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并依照通过的会费标准进行收缴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不得列支与社团活动无关的经费。(二)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批准后才能报销,所有支出报销都需经过规定的程序。(四)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五)研究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研究会的经济状况办理。在研究会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研究会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六)研究会出纳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条 研究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研究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研究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研究会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三条 研究会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研究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一)固定资产包括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五条 研究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九条 研究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研究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申请使用会费收据,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发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原则上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应向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团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自行终止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20年12月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印章、文件
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发”和“××秘发”。“ ××发”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秘发”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门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发”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或秘书长签发,以“××秘发”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及本会其他有关领导阅批。
第十条 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核。
第十四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本会内部档案的立卷、归档,主要包括:
(一)基础档案:包括章程、机构设置、上级有关制度和内部制度、会员名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单、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社团法人(负责人)登记表、会员基本情况表等;换届大会汇编材料;年度工作计划、简报、总结;经费情况表;内部通讯录;工作日志、年度大事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
(二)活动档案:包括重大活动以及对外交流的计划(策划)、申请批复、通知、海报、宣传、议程、总结、大事记、照片、录像、活动媒体报道、有关的实物等材料;
(三)其他档案:上述未列出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9年8月16日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四条 由1/5以上会员或1/4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向本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本会官方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公开。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民族工作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表决或会长(秘书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民族工作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9年8月16日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民政部、中宣部、国家民委有关规定及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章程》《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研究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活动指以研究会及各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主办、协办、指导、学术支持等形式,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学术年会、论坛、讲座、调研、接受采访、发布信息、发表文章等。
以研究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或研究会及分支机构职务身份,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身份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研究会及各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相关单位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四条研究会及各分支机构举办活动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五条 研究会及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等重大活动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举办研讨会、论坛等重大活动需提前3个月报国家民委社团管理部门、文化宣传部门批准。需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按规定报国家民委机关党委或业务指导单位批准。
第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经依托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3个月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形式、预期目标、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经费来源、主题、规模、参与范围、主要嘉宾、媒体报道、舆论监管、应急保障措施等。研究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报研究会领导批准或报国家民委有关部门审批。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邀请国家民委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研究会领导(包括离任领导),需经研究会秘书处同意。
第七条 研究会及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紧紧围绕民族工作重心,结合各自专长,有序安排。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比、达标、表彰、评奖活动,不得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研究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第八条 研究会及各专业委员开展活动时,不得有牟利行为。
活动经费来源合法,严禁使用境外经费。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如向参会人员收费,必须通过研究会财务统一收费,由研究会财务统一向缴费者开具发票。
第九条 研究会及各专业委员开展活动时,应当在会议手册、会场适当的位置统一使用研究会会标。
第十条 研究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涉外活动严格按有关规定报相关单位审批。
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的,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会需在活动结束后1周内将书面活动总结报研究会业务指导单位,分支机构需在活动结束后1周内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总结。
第十二条 研究会鼓励各专业委员会之间开展学术交流、共同举办学术活动,鼓励研究会会员、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积极通过研究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本办法,研究会秘书处根据情节,提请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对相关分支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开展活动、撤销等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与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及研究会《章程》《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相悖之处,以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及研究会《章程》《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9年12月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18年11月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愿为其实现作出努力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授权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分类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四条 从事人类学、民族学、民族问题等相关研究的机构、学术研究团体,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六条 团体会员与研究会是业务指导关系。研究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一)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三)参加团体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提供团体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团体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第七条 团体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研究会的业务指导:
(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参加研究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学术会议;
(三)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研究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团体会员应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1000 元/年。
第九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向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团体会员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的行为,经常研究会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从事人类学、民族学、民族问题等相关研究的个人以及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会原则上不直接接收个人会员;
(二)填写《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相关专业委员会提交研究会秘书处;
(三)研究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四)研究会秘书处颁发《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五年,到期后由研究会免费换发新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50元/年;在校学生减半。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未经同意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的行为,经研究会秘书处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课题研究任务和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8年11月16日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学术自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推动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的学术自律建设,强化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规则意识,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政治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17号)、中宣部等部委《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制定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学术自律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内部机构及各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和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组织的课题研究项目组成员、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外聘研究专家在内的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在学术研究、学术论著发表、政策咨询与宣传、学术交流、人才评价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学术自律制度。
第四条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内部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宣传和执行《制度》,推进学术自律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对学术自律规范执行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研究人员和相关研究参加人员应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制度》,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研诚信。
第二章 基本学术自律规范
第六条 全体研究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做到:
(一)在课题申报、调研活动、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
(二)在发表论文或报告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尊重知识产权,按规范标示引用文献。
(三)坚持实事求是,保证搜集、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四)抵制一切违反学术自律制度的研究活动。在研究活动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自律的行为,应当自觉抵制并报告理事会或主管部门。
(五)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在进行学术活动过程中,坚决杜绝以下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编造事实,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注释,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正常研究活动;
(四)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五)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六)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单位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九)其他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和违反学术伦理行为。
第八条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内部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在上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展科研评价和人才评价活动时,应做到:
(一)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领导人选,聘请有造诣的评审专家成员。
(二)确定严格的评审方案和评审程序,研制科学的评审办法,制定明晰的评分标准。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评审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三)评价和举荐人才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不受个人好恶、利益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四)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名单、地址、通讯方式等;评审结果未公示之前应严格保密。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会议纪要,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确定公示期,并妥善处理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 监管与处理
第九条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理事会成立学术自律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术自律建设的宣传机构和受理违背学术自律制度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对研究人员遵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秘书处在理事会年度工作会议上汇报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学术自律工作委员会对违背《制度》的行为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一)研究人员有违背《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参加本会课题研究、同行评议、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二)评审专家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中止其评审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中止其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和成果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中止其参与评审;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其参评获得的项目资助或学术荣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人员,采取在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内部通报,并禁止其以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身份开展活动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国家社科基金优秀社科学术社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社科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使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研究会党的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活动质量和创新发展能力,打造知名学术活动品牌,努力在社团规范化建设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三条 经费使用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研究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和研讨活动审批备案手续,严格研究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内部刊物、网站等传播平台的内容审核,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
第四条 本办法的经费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划拨的“国家社科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奖励性补助经费”和“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主题学术活动资助经费”。研究会其他学术研究经费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社团法人是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 经费应当用于申报方案所列主题学术活动或社团 建设。主题学术活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2年内,结余经费可用于社团建设支出。优秀社科学术社团奖补经费既可用于学术活动支出,也可用于社团建设支出。
第七条 经费使用要依法规范、科学合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支出范围实行支出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
(一)租赁办公场所或基础设施建设;
(二)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社团管理人员的劳务费;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投资等与受资助主题学术活动或社团建设无关的支出;
(四)国家财政财务规定不能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使用项目经费需符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使用程序按《研究会财务制度》办理。
第九条 社科奖补经费主要用于研究会学术活动支出和社团建设支出,严格遵守研究会提交的《国家社科基金优秀社科学术社团奖励性补助申请书》承诺。研究会秘书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对相关委托项目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 承担具体奖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相关约定使用奖补经费。
研究会每年对奖补经费使用成效进行考核,有关单位和个人需按要求向研究会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研究会根据各单位执行情况,提交《国家社科基金优秀社科学术社团奖补绩效自评报告》,全面总结获奖补后研究会建设、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发生的增量变化及奖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组织的社团奖补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因单位或个人疏于管理、不履行约定责任,导致研究会奖补绩效评价不合格、降级、终止,研究会将依法追回相关经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主题学术活动资助经费由研究会秘书处在规定的周期按项目申报书执行。承担具体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相关约定使用奖补经费。每个工作周期结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需按要求向研究会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因单位或个人疏于管理、不约定履行责任,导致相关项目不能结项、被终止,研究会将依法追回相关经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使用经费开展学术研究、学术活动、发表或出版研究成果时,须明确标注受到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及时向全国社科工作办报送有关研究和活动信息。以便全国社科工作办通过编发工作简报、开设网站专栏、召开工作研讨会等多种方式,推动工作信息交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秘书处
2021年2月2日
关于以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职务身份
参加活动的规定
为确保研究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以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职务身份参加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以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身份参加活动的,需提前一周报秘书处备案;由研究会或研究会秘书处组织的活动除外。
二、需要报备的内容包括参加活动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等。
三、需以书面形式(包括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报备。
四、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各种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在活动中树立良好形象,自觉维护研究会的声誉。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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