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0日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对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激发专业委员会活力,推动专业委员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研究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执行研究会章程。

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组建

第三条研究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按人类学民族学学科领域的划分和学术研究的需要组建的学术性组织,是研究会的分支机构,也是研究会的组织基础,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研究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五条组建专业委员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交叉重复;
(二)已拥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并具有本专业领域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研究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骨干力量;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专业委员会必须有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热心支持研究会工作、能承担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并能为专业委员会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六条组建专业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
(一)填写《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审批表》,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研究会秘书处;
(二)秘书处受理《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审批表》后,经审查核实,提交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表决;
(三)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长批准;
(四)自研究会会长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申报单位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视为放弃成立专业委员会资格;
(五)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的任期为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报研究会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人数结合本专业委员会实际情况确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l名、副主任若干名(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在专业委员会担任领导职务时,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得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的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由当届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组织筹备,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名册须报研究会批准。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当届理事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新一届理事会移交,并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业务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在研究会的组织和协调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与研究会之间,专业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要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为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研究会确定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工作;研究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动态、趋向,并组织研讨;按照研究会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共同促进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的建设和发展。

专业委员会要联系本学科的实际,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教育工作,编辑出版书刊和杂志,定期向研究会提供关于本学科的发展及学术活动信息。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关注国家民族工作的现实问题,积极向民族工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自行发展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受研究会委托,可推荐并协助发展研究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研究会主办的人类学民族学年会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年会,并按照要求提交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研究会主办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并提交本专业委员会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认真完成好研究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开展与本专业无关的活动。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制作公章。确因工作需要,经依托单位批准,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专业委员会可以按有关规定、严格按有关程序制作公章。

专业委员会的公章必须是规范全称: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XXX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公章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公章,在使用公章时不得违反民政部、国家民委的有关规定及研究会章程的有关精神。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民委、民政部及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研究会对所属专业委员会实行领导并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自觉遵守研究会章程和研究会的其他制度和规定。

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在研究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举办活动,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或审批。秘书处根据活动性质,决定是否报业务指导单位和国家民委人事司批准。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涉外工作,由研究会统一领导,专业委员会不能加入国际组织,确需加入的须报研究会按有关程序办理。

专业委员会举办涉外活动须经依托单位同意后,经研究会秘书处报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网站须与研究会网站进行链接。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活动、印制文件、制作会议背板等,应统一印制研究会的全称和会徽。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会议论文集等,须及时报送研究会秘书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依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秘书处有权检查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状况,专业委员会每年应主动向秘书处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各专业委员会自筹,可包括课题费、依托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咨询服务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是境内的合法收入,不得接收境外的直接或间接资助。

专业委员会不得有盈利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章 处罚与退出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秘书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要求其停止开展活动;停止开展活动的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停止开展活动期满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可重新开展活动:
(一)违反《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中国人类学民族学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未向秘书处报备擅自开展活动的;
(三)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
(四)违规使用公章的;
(五)拒不配合秘书处工作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秘书处有权要求其停止开展活动,并提请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撤销其专业委员会资格:
(一)有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因自身管理原因,导致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中国人类学民族学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连续三年不开展活动的;
(五)被约谈、通报批评、停止开展活动累计三次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