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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第二届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决议
作者: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发表时间:2019-09-24 浏览次数: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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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

(四)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要按《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次数按时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1届,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报国家民委审查批准同意后,可以推迟或提前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解释。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9年9月17日  

 

 

 

 

 

附件2: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置;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十八条第三、四、七项的职权。

   (十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行使上述第六、七、九项职权。

第五条 本会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上述第四条第一、四、五、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或分歧严重时,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或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八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

理事会决议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三条  本会1/4以上的会员或1/3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会领导机构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组织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动议须得到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解释。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9年9月17日 

 

 

 

 

 

 

 

附件3: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四条 由1/5以上会员或1/4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向本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本会官方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公开。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民族工作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表决或会长(秘书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民族工作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解释。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9年9月17日 

 

附件4: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定,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报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由秘书处审核。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秘书处审核。

第九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解释。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9年9月17日 

 

 

 

 

 

 

 

 

附件5: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印章、文件

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发”和“××秘发”。“ ××发”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秘发”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门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发”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或秘书长签发,以“××秘发”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及本会其他有关领导阅批。

第十条 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核。

第十四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本会内部档案的立卷、归档,主要包括:

(一)基础档案:包括章程、机构设置、上级有关制度和内部制度、会员名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单、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社团法人(负责人)登记表、会员基本情况表等;换届大会汇编材料;年度工作计划、简报、总结;经费情况表;内部通讯录;工作日志、年度大事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

(二)活动档案:包括重大活动以及对外交流的计划(策划)、申请批复、通知、海报、宣传、议程、总结、大事记、照片、录像、活动媒体报道、有关的实物等材料;

(三)其他档案:上述未列出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解释。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9年9月17日 

 

 

 

 

 

 

 

 

 

 

 

附件6: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愿为其实现作出努力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授权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分类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四条 从事人类学、民族学、民族问题等相关研究的机构、学术研究团体,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六条 团体会员与研究会是业务指导关系。研究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一)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三)参加团体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提供团体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团体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第七条 团体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研究会的业务指导:

(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参加研究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学术会议;

(三)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研究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团体会员应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1000 元/年。

第九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向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团体会员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的行为,经常研究会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决定,予以除名。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从事人类学、民族学、民族问题等相关研究的个人以及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会原则上不直接接收个人会员;

(二)填写《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相关专业委员会提交研究会秘书处;

(三)研究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四)研究会秘书处颁发《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五年,到期后由研究会免费换发新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50元/年;在校学生减半。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未经同意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的行为,经研究会秘书处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课题研究任务和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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